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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级财政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问答

日期:2020-03-27 11: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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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个人的政策措施

一、补助(补贴)

1.我省对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有何规定?

答:在中央政策层面,《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其中,确诊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中央财政给予60%补助;疑似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中央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在省级政策层面,《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7号)规定,对确诊和疑似患者(含未参保患者、异地就医患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确诊及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含疫情期间确定为确诊、疑似患者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全额垫付,中央和省财政予以补助,患者个人不支付医疗费用。其中,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中央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省财政负担80%。

2.我省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出台了哪些补助政策?

答:我省先后出台了《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黑财社〔2020〕8号)、《关于转发<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黑政明传〔2020〕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特殊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黑卫人函〔2020〕56号),明确了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即:临时性工作补助,特殊补助,对医疗机构一线医务人员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

3.在落实医务人员待遇方面,我省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一是临时性工作补助和特殊补助。在中央政策层面,疫情防控期间,对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给予每人每天600元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其他参加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其工作类型,分别给予300元、200元的临时工作补助。补助天数: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在省级政策层面,在国家补助标准基础上我省对省派出的援鄂人员、四个省级重症救治中心和承担重症救治任务相关的市(地)医疗机构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给予每人每天200元特殊补助。即:对省派出的援鄂人员,在国家临时性工作补助每人每天600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特殊补助每人每天200元;对四个省级重症救治中心和承担重症救治任务相关市(地)医疗机构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在国家临时性工作补助每人每天300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特殊补助每人每天200元。同时明确,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临时性工作补助300元。上述人员以外的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的一线医务人员每人每天临时性工作补助200元。补助天数:一线医务人员(含援鄂医疗队、四个省级重症救治中心和承担重症救治任务相关的市(地)医疗机构)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含尸体解剖)的天数计算。即:对援鄂医疗队、四个省级重症救治中心和承担重症救治任务相关的市(地)医疗机构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特殊补助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

二是增加绩效工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人数,按照人均每天300元标准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重点向勇于担当、表现优秀的一线人员倾斜。将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核增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是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有关规定,卫生防疫津贴执行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

4.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出台了哪些补助政策?

答:根据《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意见》(黑政明传〔2020〕4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补助的通知》(黑民发〔2020〕7号)有关规定,对社区(村)“两委”成员、专职社区(村)工作者和其他在社区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或相关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由街道(乡镇)或相关部门统一管理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具体人员范围、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负责筹集,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发放情况给予50%的补助。

二、税费优惠

5.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落实国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6.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方面,我省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规定,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三、其他

7.我省对彩票销售网点出台了哪些支持政策?

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彩票销售网点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20〕10号)规定,一是对全省各福利、体育彩票销售网点予以补贴资金300元,用于购置口罩、酒精、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保护彩票销售工作人员、彩票购买者的身体健康。二是在彩票市场开市后3个月(连续90天)内,除竞猜、高频快开和中福在线游戏品种外,按照彩票销量的2%予以补贴,缓解彩票代销者的经营困难。


面向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资金支持

1.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使用贷款资金有哪些要求?

答:中央政策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使用优惠贷款要求:享受贴息支持的贷款企业不得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将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将资金用于非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生产物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名单内企业疫情防控所需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规模;不得将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资金用于名单内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

我省政策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给予贴息支持。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企业和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无纺布和熔喷布生产企业,根据财金〔2020〕5号文件获得中央财政50%贴息支持的,省级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予50%贴息支持;未列入国家名单而列入我省工信等部门名单的,以及列入国家名单而未获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贷款,由省级财政、工信部门按我省政策给予贴息支持。我省贴息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省内疫情解除止。

2.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哪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答:中央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一是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衣、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试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二是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是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是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省贴息政策支持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企业和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无纺布和熔喷布生产企业。

3.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如何确定?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确定,分为全国性名单和地方性名单。其中,全国性名单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改委、工信部申请。地方企业由各省级发改、工信部门审核汇总报发改委、工信部;地方性名单是湖北省、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10个地区,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省级发改、工信部门报发改委、工信部备案。

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省工信厅和省发改委确定。

4.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如何发放?

答:人民银行向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发放优惠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优惠贷款。

全国性银行: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

5.财政贴息条件是什么,贴息力度如何?

答:中央财政贴息条件:一是企业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二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合同申请。贴息力度: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省级疫情防控财政贴息条件:一是贷款为2020年以来企业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而向银行举借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二是凭借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付息凭证向所在地市县财政局、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贴息力度:按照不高于5%(包括5%)的利率给予贴息。银行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的利率给予贴息。

6.如何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中央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汇总一并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结算。

我省工作流程:

一)申请专项再贷款贴息的企业,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和贴息资金申请表,于每月12日前向所在市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二)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后,于每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

(三)省财政厅审核汇总贴息申请后,对截至5月31日前发生的专项再贷款中央贴息资金先行垫付。省财政厅将我省贴息申请于5月31日前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拨付资金后,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5月31日后,财政部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如财政部继续实施贴息政策,省财政厅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7.如何申请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企业自获得贷款的次月起,向所在地市县财政局、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于每月月初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合格后,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对市县提报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汇总,履行批准程序后,省财政厅办理拨款。

8.除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外,对骨干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贴息政策?

答:对电力装备、钢铁、煤化工、石墨深加工、石油化工、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交通运输装备、汽车及配套、生物医药、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生产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行业中,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2020年1月1日以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省级财政按照疫情期间企业实付利息的50%贴息,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9.在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请?

答:中央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企业可向其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我省政策

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贷款应提供“免抵押信用反担保”“零担保费”政策性担保增信服务。鼓励省内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相同性质和内容服务,并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报备,在组织2020年兑现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政策时给予奖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体娱乐、旅游等重点行业小微企业,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菜篮子”“米袋子”以及肉蛋奶等供应的“三农”企业,新增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下降50%,对上述企业办理展期贷款的免收担保费。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同业合作机构承做的省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代出保函业务和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同业合作机构开展的符合国家担保基金报备条件的省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级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从20%提高到40%。

10.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疫情防控期间有无相应支持措施?

答:中央政策

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农业经营主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共度难关,中央财政在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的同时,出台了相应的减免政策,降低相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更好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国家层面,国家农担公司2020年将对全国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地方层面,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参照出台对政策性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的减免措施。目前,各地已陆续出台相关具体政策,推动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题,缓解疫情对农业经营主体造成的影响。

我省政策

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意见》(黑政办﹝2020﹞4号)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黑农厅联发〔2020〕32号),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蔬菜生产、生猪屠宰、生猪养殖、牛奶加工企业恢复生产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对养殖场和蔬菜、肉蛋奶保供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照不高于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

11.疫情期间为支持中小企业缓解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出台了哪些财政政策?

答:为支持企业按时还贷续贷,省级财政在现有企业贷款周转金10亿元规模基础上,再安排10亿元短期借款,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增加贷款周转金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提供应急周转支持。为降低贷款企业成本,贷款周转金手续费减半收取;根据企业需要,贷款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可由原30天延长至60天。中小微企业可向本辖区内地市委托的担保机构申请周转金借款。

12.我省企业获得“财政补贴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补贴有哪些条件?财政的补贴比例是多少?

答:一是投保企业属于保险范围主要面向的五类重点企业,即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类企业、对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复工复产后面临传染风险概率大的企业、缺乏风险承受力的企业,纳入我省相关部门确定的支持对象名单。二是已经缴纳企业自担部分保费。

省财政对符合条件投保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的企业给予70%的保费补贴支持。

13.我省“财政补贴型”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费率、保费是多少?保险责任如何规定?

答:“财政补贴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保险金额分三档,分别为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费率为1.2%;保费对应分三档,分别为4.8万元、2.4万元、1.2万元。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应政府要求停工停产,造成在产品(限制造企业)损失、雇员工资及隔离费用支出。

14.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中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答:省内各地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含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与当地市(地)或县(区)工信、发改、科技、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旅、商务等部门联系,填报《省级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企业融资需求申报表》,金融机构将依据企业申报情况主动与企业对接,并联系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企业发放贷款。

15.在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方面,出台了哪些措施?

答: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比如医用N95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解除企业生产的后顾之忧,鼓励重点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医疗物资生产。物资调配工作具体由发改委、工信部等负责实施,财政部积极配合发改委、工信部做好工作,进一步细化兜底收储方案,推动兜底政策落实落地。

16.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和转型生产设备购置给予财政补助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的企业和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无纺布和熔喷布生产企业新增的生产设备,省级财政按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17.省级财政补助企业扩大产能和转型生产设备购置的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于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1月25日)以来,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的企业和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无纺布和熔喷布疫情防控物资而新购置且已投入使用生产设备。补助期限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省内疫情解除为止。

18.如何申请企业扩大产能和转型生产设备购置财政补助政策?

答:企业购置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后,即可向所在市县财政局、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附加企业购置生产设备合同、发票(需与合同金额一致,可后补齐)、入账凭证和市县明确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市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合格后,通过垫付资金的方式兑付投资补助资金。市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于次月初,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对市县提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履行批准程序后,省财政厅办理拨款。

19.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给予财政补贴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加班加点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企业和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无纺布和熔喷布生产企业员工加班工资超过职工正常工资的部分,省级财政按照企业职工加班加点获取工资报酬的50%给予补贴。

20.省级财政补贴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条件是什么?

答:自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1月25日)以来,直接从事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企业和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无纺布和熔喷布生产企业职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作。

21.如何申请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财政补贴政策?

答:企业自复工生产次月起,于每月初,向所在地市县财政局、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附加企业建立的直接从事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电子测温仪、无纺布和熔喷布产品生产的职工日加班加点工资台账信息表,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工作岗位、加班时间(小时)、每小时加班工资标准、日加班费金额等,以及市县明确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市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合格后,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对市县提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履行批准程序后,省财政厅办理拨款。

22.黑龙江省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在支持农业备春耕生产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备春耕所需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物资供应,确保春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稳固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我省印发了《黑龙江省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0〕46号),对在2020年3月末前复工复产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每使用1名工人给予企业补助2000元。此外,对使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执行我省应对新冠肺炎影响制定的扶贫有关政策,即:每吸纳1个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在补助企业2000元基础上,通过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县(市)安排的相关扶贫资金再补贴500元。

23.暂时没有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如何申请纳入名单和贷款?

答: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改、工信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24.为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用工出台了哪些财政政策?

答:一是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度派遣的务工人员,省级财政按接收企业员工的基本工资等额奖励派出地政府,用于资助所派遣的务工人员。二是对纳入用工需求管理台账的企业,生产运营期间从社会保险补贴、以工代训补贴和培训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

25.疫情防控期间,我省有哪些支持外贸企业境外参展和短期信用保险项目补贴政策,具体支持的内容与标准是什么?申报时限有何要求?

答:(一)补贴政策内容与标准

1.境外展会补贴政策。积极协调国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原因无法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对一季度如期举办的境外展会,经协调无效,企业无法退还的费用,利用外贸发展金给予100%补贴。

2.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中国信保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以在线投保和自动续转方式简化业务流程,引导企业综合利用出运前风险保障、进口预付款保险等产品,提振信心,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一是利用外贸发展金加大对企业投保的扶持力,对一季度开展防疫物资进口的企业,给予保费70%扶持,单一企业上限为10万元;二是对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过 3%的自主投保企业,保费支持比例由70%提升至90%。

(二)申报时限要求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逾期一律不予受理。其中,境外展会举办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短期信用保险海关数据统计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26.省级财政对彩票销售网点出台哪些支持政策?

答:一是对全省各福利、体育彩票销售网点予以补贴资金300元,用于购置口罩、酒精、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保护彩票销售工作人员、彩票购买者的身体健康。二是在彩票市场开市后3个月(连续90天)内,除竞猜、高频快开和中福在线游戏品种外,按照彩票销量的2%予以补贴,缓解彩票代销者的经营困难。

27.为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我省创新出台“以工代训”政策主要内容?

答: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将所有参保企业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对所有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省级财政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以工代训天数计算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解决。

28.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予以支持,支持对象有哪些,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是否参照执行,通航企业执行的疫情防控任务如何确定?

答:有两项支持政策,分别是对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给予奖励和对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班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如下:

一是对疫情期间执飞(或复航)往返我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给予奖励。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参照执行。支持对象不分国内还是国外航空公司,均一视同仁。

二是对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对象是国内航空运输公司。对于通航企业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按照现行《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29.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予以支持,支持标准如何确定?

答:一是国际航班奖励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疫情影响程度、航班平均运行成本等因素统筹确定。奖励标准分为共飞和独飞两档,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独飞航线,奖励标准向独飞航班倾斜。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共飞航班的奖励标准为每座公里0.0176元,独飞航班的奖励标准为每座公里0.0528元。

二是重大运输飞行任务补助标准的确定。采用据实结算的方式,即在疫情结束后,根据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实际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如果任务委派单位有付费,或航班有售票等其他收入来源,在核定补贴时将予以扣除。通航企业执行的疫情防控任务补助标准,按照《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111号)第六条规定的“应急救援作业”补贴标准执行。

30.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予以支持,具体申报审核程序有哪些,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资金申报程序:一是国际航班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各航空公司于每月7日前根据上月国际航班执行情况,向民航局、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请文件应包括执飞航线、班次、机型、可供座公里、物资清单以及有关成本和收入数据等内容。外国航空公司同时还需提供接收资金银行账户的具体信息。二是重大运输飞行任务补助资金申报程序。疫情结束后,国内各航空公司根据疫情防控期间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情况,向民航局、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文件。通航企业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补助资金申报程序按照《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下达程序: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的资金列入中央企业本级预算,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其他国内航空公司的资金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外国航空公司的资金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由民航局转拨。

其他注意事项:一是除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国内航空公司,应同时将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民航局对各航空公司的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拨资金。二是各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支持资金。审核中发现虚报、瞒报的,将取消该航空公司申请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

二、税费优惠

3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改、工信部门确定。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政策

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我省政策

经省政府同意,对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3.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中央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省政策

一是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经省政府同意,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通过“以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手续。

34.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补助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我省出台了以下税收补助政策: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电子测温仪、消杀产品、无纺布和熔喷布(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产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市县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

35.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鼓励社会各界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为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6.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申请?

答: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受赠人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关于申请方式,由受赠人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37.对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如何处理,如何申请?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含当日)向其所在地海关补办减免税手续后,办理退税手续。

38.对免税进口物资,如何快速办理通关?

答: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39.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答: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具体如下:

一是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冠肺炎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二是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三是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上述政策自2020年1 月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是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该政策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

40.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措施?

答:中央政策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配合有关部门制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指导地方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自2020年2月起,湖北以外各省(区、市)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我省政策

财政部配合有关部门制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我省落实国家政策,省财政厅配合有关部门制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4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否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中央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我省政策

为落实国家政策,省财政厅配合有关部门制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2.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措施,各地如何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中央政策

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统筹考虑安排。为应对疫情,此前医保局已发文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缓缴医保费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二是要指导统筹地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三是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的地区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医保发〔2020〕6号文件精神调整政策,但不得叠加实施降低费率和减半征收措施。

我省政策

国家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我省落实国家政策,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由各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43.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答: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44.经认定的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可否与职工协商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经认定的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政府采购

45.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有哪些相关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答:中央政策

《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我省政策

在支持中小企业纾困方面,《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采购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对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将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由6%-10%统一调整为10%,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6.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答:中央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我省政策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20〕3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已具备电子化采购及评审的市县,应优先采取电子化的方式组织政府采购。

47.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如何计算工作日?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48.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央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做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我省政策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由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的,可酌情暂缓做出相关投诉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可通过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等不见面方式提交投诉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采购网公示投诉受理工作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电子邮箱。应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相关当事人与投诉处理有关的文件,待疫情结束后可依相关当事人申请提供纸质文件。

49.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20〕4号)规定:因疫情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无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

50.国有金融企业如何确定疫情防控捐赠事项,如何提高捐赠的精准性?

答:一是国有金融企业应在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自身职能定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结合疫情防控需要,确定疫情防控捐赠事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对象、使用方向等。二是为提升捐赠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将疫情防控捐赠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关键处,鼓励国有金融企业实施精准捐赠,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可在捐赠时明确具体要求,包括资金使用对象、使用条件、使用方式等。

51.国有金融企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采取哪些方式实施捐赠?

答: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需要,除现金捐赠外,鼓励国有金融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实施捐赠:一是鼓励大型国有金融企业强化工作统筹,充分发挥境外机构作用,组织采购境内短缺的防疫物资,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以及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二是鼓励保险机构立足主业,发挥风险保障功能,向一线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捐赠保险产品。

5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

答: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办理:一是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加大“一网通办”、“全程电子化”工作力度,相关材料可接受电子版,精简审批材料,取消申请材料中的各项证明,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行核验相关信息,实现行政审批“零见面”的要求;二是在疫情期间,根据需要可适当调整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可采取全流程网上办理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及年度备案业务,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不见面审批”,同时各地区行政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审批时限。

疫情期间其他会计服务工作:会计学会2月10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会员关爱工作的通知》,全额减免湖北省所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缴2020年的会费;推出基于互联网的免费“线上学习”应急方案,鼓励会计人员在家学习;对主动组织或积极参与各种形式捐赠活动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将在相关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和评定。

53.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支持政策是什么?

答: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企业(或以自然人身份承租用于中小企业经营)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标准是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54.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减免房租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由承租方提出申请(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经产权单位审核后,双方签订减免协议,予以减免,并由产权单位将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减免后租金余额上交省级国库。对已上缴国库的租金,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办理入库租金返还。


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机关事业单位方面

(一)税费优惠

1.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办理?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有关进口单位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机构补助

1.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机构出台了哪些补助政策?

答: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保障力度。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黑财社〔2020〕8号),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

2.疫情防控期间,对易发生新冠肺炎交叉感染的人员集聚单位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集聚单位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保障力度。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集聚单位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保障的紧急通知》(黑财社〔2020〕22号),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紧密配合卫生健康、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看守所、拘留所、市属监狱等易发生新冠肺炎交叉感染的人员集聚单位,加大疫情防控专项经费补助力度。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迅速采取核定专项补助、先预拨后结算等措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同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省财政厅将视情况予以补助。

(三)资产管理

1.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统筹调配、捐赠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疫情防控资产,如何快速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原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先行调配,待疫情结束后报财政部门补办调配手续。

2.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如何管理疫情防控资产?

答:行政事业单位通过配置、调入等方式新增疫情防控资产时,应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并按规定登记财务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同时,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报损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

3.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处理疫情防控资产?

答: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权限统筹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捐赠;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已建立“公物仓”等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平台的地方,鼓励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疫情防控资产进行集中统一处置。

(四)政府采购

1.为确保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快捷便利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出台了哪些措施,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保证防疫物资采购的及时性、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是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目标。为解决紧急状态下难以按照正常采购程序执行的问题,在中央政策层面,财政部2020年1月26日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规定:对防疫物资采购依法开启“绿色通道”。全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时,要求采购单位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凭据要留存备查。在省级政策层面,省财政厅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20〕2号),随后印发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在中央统一政策基础上,规定:我省开辟疫情防控政府采购绿色通道,采购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可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政府采购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区分轻重缓急?具体如何操作?

答: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20〕2号)的规定执行。与疫情防控不直接相关的采购项目,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

3.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答:按照财政部要求,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20〕3号)具体规定:防控期间确需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避免近期有湖北及较重疫区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

4.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如何开展?

答: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5.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如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

答:为加强对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在中央政策层面,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隙、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在省级政策层面,《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20〕3号)作出细化规定: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开标、评审活动的,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评审现场管理工作。一是建立登记问询制度。逐一准确登记参与开标、评审活动人员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体温,询问近14天内的旅行史特别是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了解近一周的个人身体情况和发热病人接触史,发现情况异常的,要拒绝其参与开标、评审活动,并及时向本级防疫部门报告。二是严格开标、评审场所每日(次)消毒制度。开评、评审场所应当配备消毒器具,每日或每次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清理消毒工作。三是加强个人防护工作。进入开评、评审现场人员都应当自行戴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

二、支持基层政府方面

(一)资金支持

1.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五保”(保基本民生、工资发放、机构运转、企业养老金发放和债务付息支出),是推动政府履职和各项政策实施的基础条件,如何进一步压实责任?

答:在国家确定的“三保”基础上,我省自我加压,加上保企业养老金发放、保政府性债务利息偿还,确定了“五保”目标。此次疫情对地方财政“五保”造成了较大影响,这种情况下,我省坚持县级为主、省级兜底的原则,省级落实“审核、监控、激励、兜底、问责”工作机制,强化年初预算审核,组织逐县摸排,监控分析支付风险,综合考虑政策性减收和市县落实疫情防控增支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政策措施;市县要严格落实保障主体责任,特别是市(地)本级要落实对区级保障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五保”与疫情防控及经济恢复并重的政策导向,充分认识巩固基层“五保”在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方面的关键作用,坚持“五保”支出在财政支出的优先顺序,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工资发放、机构运转、企业养老金发放和债务付息支出落实。

2.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支持基层政府“五保”,在资金拨付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在资金拨付环节上“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以最快的速度拨付资金。在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相关代理银行的大力支持下,省财政厅建立了资金调度拨付绿色通道,按照应急流程办理业务,保持渠道通畅,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疫情防控资金第一时间拨付到位。督促各市县也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加快资金拨付。二是对市县加大力度调度资金。省级财政克服财政收入下滑等不利局面,加大市县资金调度力度,满足了市县防疫、“五保”、促进复工复产、省委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等重点支出需要。三是注重防范市县库款支付保障风险。一方面,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市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黑财库〔2020〕8号),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密切关注本级库款变动情况,切实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支出需要,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出现库款调度困难的,省财政厅予以应急调度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按日监测各市县库款余额,对库款保障水平较低的市县进行风险提示;对资金紧张市县,增加调度频次并适当超前调度资金,确保“五保”等重点支出需要,坚决守住不发生财政资金支付风险的底线。

3.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五保”,省级财政在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地方转移支付是保障基层政府正常运转、增强和改善基本民生的重要财力来源。近年来,为增强地方财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帮助市县提前做好项目实施准备,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级不断加大转移支付提前告知力度,市县财政部门已经编入了地方预算。今年以来,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优先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确保不因经费问题延误患者救治和影响疫情防控。督促进一步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和拨付进度,加快项目组织推进,提高财政资金拨付效率。此外,综合考虑政策性减收和市县落实疫情防控增支等实际情况,加大对基层特别是财政困难市县的财力倾斜,设立省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市县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以及保障封闭社区村屯居民基本生活等补助支出;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要求,实行阶段性困难行业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形成的税收减收由省级财政负担,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

4.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五保”,在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方面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省级财政鼓励市县政府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五保”方面急需支出。一是强化财政资金统筹,全面梳理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年度部门预算、中省专项资金以及实有资金账户等存量资金,按照“大口不变、小口调整”原则,及时盘活用于本部门、本领域新增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和保障重点支出。二是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制定更加严格的盘活存量资金措施,对于预计年内难以形成实际支出的各类专项资金或存量资金,收回财政统筹用于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加大暂存暂付款项清理收回力度,严控新增暂付性支出。三是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坚持“五保”支出在财政支出的优先顺序,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工资发放、机构运转、企业养老金发放和债务付息支出落实;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强对支出政策的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全面优化支出结构,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安排落实。

5.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五保”,在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方面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受疫情影响,2020年基层“五保”难度将会加大。对此,省财政厅制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节支增收措施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黑财明传〔2020〕1号),以特急明电形式下发,要求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增收节支有效措施,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省级在年初预算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压减18%、公用经费压减15%、办公用房维修压减20%的基础上,继续对非必要、非急需、非重点项目进行压缩,按不低于20%比例压减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因公出国(境)费和公务接待费,重点管住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和场馆建设,要求市县比照执行,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勤俭节约、厉行节约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办可不办的培训坚决不办,尽可能把宝贵财政资金节省用于急需领域,为兜牢基层“五保”底线提供有力支撑。

6.如何调整和优化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重点支持哪些方面?

答:在中央政策层面,按照财政部要求,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按照精准施策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脱贫攻坚的支持政策,在现有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内,允许县级因地制宜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要求。具体的政策措施由省级扶贫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各省(区、市)资金支持重点应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的支持,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强化就业支持,通过一次性生产补贴、贷款贴息支持、临时岗位补助等,支持企业带动贫困户就业。在省级政策层面,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扶贫办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扶办联〔2020〕2号)和《黑龙江省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贫困户稳定增收补助政策实施方案》(黑扶办联〔2020〕5号),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疫情防控期间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新增贫困劳动力临时岗位补助和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助,对恢复和发展生产的贫困户、对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致富带头人和自主创业的贫困户及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尽可能减少疫情对脱贫攻坚成果的影响,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兜底效应。

7.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如何统筹中央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支持疫情防控?

答: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要求,省级财政要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实际,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污染防治资金需要,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并明确了相关资金重点支出方面:水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废物应急处置,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短板,确保安全处置效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要结合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切实提高卫生水平和环境质量。

按照财资环〔2020〕3号文件要求,我省相关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市县倾斜原则,根据防疫工作实际需要,重点支持加强公立医院医疗废水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应急监测能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三类项目。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有疫情的市(地)和《关于在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重点地区实行最严格管控办法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0〕55号)附件《全省疫情重点县(市、区)名单》中的12个地区。相关市县可结合实际积极向中央污染防治资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实际需要及资金规模,会同省财政厅共同提出支持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

(二)督促检查

1.如何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到实处,我省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疫情发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当前,抓好政策落实是关键。为此,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黑财办〔2020〕7号),从加强政策学习、宣传解释和督促落实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督促相关政策落实落细。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督促当地相关部门和基层财政部门落实好各项财税政策。同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还将密切跟踪相关财税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及时了解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疫情对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影响的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建议。

2.如何强化财政监管,确保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用在实处,我省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疫情发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防疫经费保障。为确保财政资金用在疫情防控“刀刃上”,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若干措施》(黑财监〔2020〕1号),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监管,重点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患者救助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财政贴息、物资采购等有关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使用等情况,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规范疫情防控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资金监管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疫情防控期间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灵活采用线上报送、线上跟踪等“非现场、不见面”的“互联网+监管”方式,有序开展监管工作。疫情结束后结合实际适时开展现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如何做好绩效评价,提高疫情防控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绩效?

答: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部署和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将组织对相关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重点围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时效性、公平性、有效性开展评价,关注政策和资金是否及时、精准到位,资金补助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资金分配是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防控政策和资金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根据评价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作为调整完善财税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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