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和贴息资金加强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财函〔2020〕182号)
有关市(地)、县(市)财政局:
为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保障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预算的通知》(财金〔2020〕6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直达资金监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已纳入直达资金监管范围,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运用直达资金监控平台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监管工作,对本地直达资金监控平台系统导入的相关数据和内容与直达资金监控平台要求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要关注监控平台预警系统,发现预警信息要及时妥善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畅通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各贷款银行工作沟通,按月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情况,对确认因提前归还贷款或企业违规使用优惠贷款的,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并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三、按时上报相关工作情况。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直达资金监控平台系统监管情况,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提前归还贷款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步工作建议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每月月底前(加盖公章)上报省财政厅。
四、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绩效管理。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部署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黑财指(金)〔2020〕266号)要求,在2021年2月底前,各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对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使用效果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并纳入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中。
请按照规定时限,将上述相关情况的报告电子版发送至省财政厅金融处,邮箱:hljcztgjjr@163.com,联系人:接广明、李文竹;联系电话:53001969、53606404。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9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