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新阶段 资金新办法——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中医局出台《黑龙江省省级疫情防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疫情防控工作由“乙类甲管”进入“乙类乙管”后,省级疫情防控资金保障范围、支出责任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提高省级疫情防控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集约性、精准性,省财政厅积极作为、迅速行动,会同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省级疫情防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资金口径和安排原则。二是明确省级疫情防控保障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式、审批流程。强调为满足疫情防控工作急需,提高工作效率,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开通疫情防控政府采购“绿色通道”。三是明确疫情防控保障资金分配时限、账务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要求。对已发生尚未结算完毕的疫情防控相关费用,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结算支付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2〕20号)规定,各级财政承担本级疫情防控支出主体责任,其中省级财政应承担的疫情防控支出,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四是明确有关部门在资金分配、管理、监督等方面职责。省卫健委等部门和市县负责提出资金需求和初步分配意见,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资金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安排资金,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疫情防控资金,加强财会监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五是明确解释权、施行日期等。要求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疫情防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强调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此文件为准。
《办法》已经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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