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财采〔2023〕20号
各市(地)、县(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总体工作方案和近期举措〉的通知》(黑发改体改函〔2023〕1292号)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9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要求,为消除各类政府采购隐性壁垒及倾斜照顾本地企业行为,构建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我国经济纵深广阔和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省财政厅决定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单位范围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整治范围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采购方式实施的存在倾斜照顾本地企业行为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包括目录外限额以下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
(二)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三、整治内容
(一)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规定外地供应商不能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活动;
2.对外地供应商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
3.将供应商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供应商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
4.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如要求供应商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地缴纳税收等;
5.通过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供应商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
(二)各市(地)、县(区、市)财政部门以及各部门各级预算单位不得制定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对已制定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包括但不限于:
1.未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2.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违规给予本地供应商优惠待遇。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各级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查自纠,省本级各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本单位及其所属预算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各市(地)财政局汇总本级预算单位及下辖县(区、市)自查自纠情况,填写自查自纠情况表(详见附件),并于2023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同时,省财政厅已在门户网站开设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专栏,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公开受理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问题线索,并将相关问题转有关单位或市(地)财政部门核查整改。
(二)专项抽查阶段。(2023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省本级各主管预算单位组成抽查工作组,对其所属预算单位进行抽查;各市(地)、县(区、市)财政局组成抽查工作组,对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抽查;省本级各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其所属预算单位抽查情况,各市(地)财政局汇总本级预算单位及下辖县(区、市)抽查情况,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抽查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全省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抽查。
(三)总结通报阶段。(2023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省财政厅全面总结梳理各级预算单位自查自纠及专项抽查工作情况,对经自查自纠未发现问题但专项抽查或举报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以及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问题核查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是切实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本级各部门单位及各市(地)、县(区、市)财政局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思想认识,凝聚工作共识,增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要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提升治理能力重要抓手,强化治理措施,加大治理力度,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二)压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省本级各部门单位,各市(地)、县(区、市)财政局应压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市(地)、县(区、市)财政局可按照本方案要求,细化制定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自查自纠、专项抽查等阶段性工作开展要求,确保对各单位依法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面细致排查。
(三)强化政策宣传,增强行动自觉。省本级各部门单位,各市(地)、县(区、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统一大市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培训,引导各采购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附件:1.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情况表
2.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制度办法自查自纠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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