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关于阶段性延期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黑财金〔2024〕1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内各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为确保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连续性,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现将阶段性延期“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延期还本
(一)适用范围。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政策的通知》(黑财金〔2023〕10号),已经进行延期的2020年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和已到期的2022年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提倡应还尽还,经营确有困难的贷款主体可以申请延期还本。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根据贷款主体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商决定是否办理延期。
(二)贷款延期方式。金融机构根据企业贷款延期申请,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对还款困难的贷款主体,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
(三)延期时限。2020年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6年1月31日,之后不再出台延期政策;2022年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之后不再出台延期政策。《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投放期限同步延长。本政策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四)续贷和担保条件。续贷资金用途仍为流动资金,单笔可续贷额度最高不超过存量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额度,每次续贷期限不超过12个月。2020年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续贷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2022年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续贷次数最多不超过1次,如2024年1月31日前已延期的2022年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不再续贷。对2022年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延期到期后,仍还款困难的借款主体,符合条件的可申请2023年启动实施的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用于偿还2022年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或倒贷周转金。贷款利率不超过申请延期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基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按0.5%收取,对于延期的2022年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继续给予担保费全额减免,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五)风险补偿政策不变。按照《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约定,风险补偿政策保持“单笔赔付、总额限制”不变。赔付总额仍以“双稳基金”担保贷款当期总规模和“两增”完成情况为基础确定。
(六)参与银行机构及融资担保机构不变。由签署《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并已承做“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及融资担保机构继续履行存量贷款延期工作。
二、有关要求
(一)各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持续加强贷后、保后监督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密切监测新增担保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贷款质量变化,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做好预案。
(二)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合作,相互配合。银行机构应配合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各环节各类信息和资料。融资担保机构应依规为银行机构及时进行代偿。
(三)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要依法合规催收和追偿不良担保贷款,并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相关金融机构要配合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剔除不符合代偿要求的贷款。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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