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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4-10 16:48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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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施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

省直各部门是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公开本部门的预算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政府预算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并对省直部门预算公开进行业务指导。

二、公开范围

部门预算方面,除涉密部门外,所有省直部门全部纳入公开范围;“三公”经费预算方面,凡是使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的部门和单位全部纳入公开范围。

三、公开内容及细化程度

(一)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部门概况、表格、文字说明和名词解释四个部分。其中: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情况;表格包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文字说明和名词解释是对报表增减变化情况的说明和专业性较强名词的解释。部门预算支出表要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

(二)“三公”经费预算。包括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在内的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汇总预算,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内容包括表格和文字说明。其中:表格为“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文字说明是对增减变化原因的说明。

四、公开形式

预算公开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为主要形式,且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同时,要在门户网站上设置预算公开专栏,便于查询。

五、公开时间

按照国家规定,预算公开的时限为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集中时间向社会公开。2014年,纳入公开范围的省直部门务必于418集中向社会公开。

六、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预算公开口径。公开的预算数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初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为准。

(二)关于预算表格。仅列示本部门使用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没有数据的表格要零报告,报告内容为空表并作文字说明。

(三)关于文字说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要说明收入总额、各类收入分项数额、支出总额及各类级支出数额与上年预算安排对比增减变化情况和原因;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要说明支出总额及各款级支出数额与上年预算安排对比增减变化情况和原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要说明支出总额和分项数额与上年预算安排对比增减变化情况和原因。

(四)关于名词解释。主要分为收入项目、支出项目和科目名称三个方面。收入和支出项目按公开当年的部门预算手册中定义进行解释,科目名称按公开当年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定义进行解释。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关键措施。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完善机制,规范操作。省直各部门要完善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防止泄露秘密,妥善处理涉密信息,对预算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不予公开。预算信息公开后,省直各部门要及时将预算信息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公开网址(最末一级链接)等公开情况和保密部门的批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加强沟通,及时回应。省直各部门在预算信息公开过程中,要加强与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确保预算信息公开有效回应。公开前,要对公开后可能出现的社会反应进行预判,制定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向社会公布问询电话,明确专人负责解疑释惑,避免大众误解。对于公众的问询当时不能做出说明的,经请示批准后要及时予以回复。

(四)强化监督,确保落实。财政部门将及时掌握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收集各方面的反馈意见,会同人大、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相关措施,确保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预期成效。

责任编辑:周已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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