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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本级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10-16 16:55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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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2013年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决算信息公开原则

(一)依法公开。决算信息公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真实完整。向社会公开的决算信息,内容要明确具体,真实可靠,清晰易懂,完整准确。

(三)做好衔接。部门决算公开的范围、内容及格式等,应与部门预算公开保持衔接;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进度与部门预算公开的进度保持衔接。部门预算已经公开的,部门决算原则上都应公开。

二、决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范围和内容

(一)部门决算公开主体。省直部门(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下同)是决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部门决算信息。财政部门负责省直部门决算批复和决算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按照省政府要求,协调和督促省直部门做好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部门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部门外,所有公开2013年部门预算的省直部门全部纳入公开范围;三公经费决算方面,凡是使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并公开2013三公经费预算的部门全部纳入公开范围。

(三)部门决算公开内容。

1.部门决算。部门决算的公开内容包括部门本级决算和所属单位决算。省直部门2013年度决算公开内容为部门概况、批复的决算报表、决算报表说明和名词解释。其中,部门概况包括部门主要职能和单位构成。决算报表包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政府性基金决算支出表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其中,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示到类级科目,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列示要细化到项级科目。没有数据的表要零报告。

2.“三公经费决算。包括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在内的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内容包括表格和文字说明,其中,表格为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文字说明是对增减变化原因的说明。

三、决算信息公开时间和方式

自省财政厅批复部门决算后,省直部门要在1017日前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信息。部门决算信息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为主要形式,且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没有独立门户网站的部门可申请在财政厅网站上公开。

四、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推行部门决算信息公开,既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财政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有助于打造高效廉洁政府,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进一步提高财政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直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完善机制、规范操作。省直各部门要完善决算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落实审查责任、规范审查程序。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及时向社会公开决算信息。同时,公开的决算信息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密部门或涉密决算信息,经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可不予公开,但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财政厅提报相关批件。

(三)加强沟通、反应及时。在决算信息公开过程中,省直各部门要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计、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以确保决算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省直各部门要对决算信息,特别是对敏感性信息公开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认真评估,提前准备应对预案。对决算信息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质疑也要及时回应,并认真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最大程度地消除不良影响。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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