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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05-25 09: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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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5日
                            
 
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部署,围绕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深化相关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全部予以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二是坚持明确公开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预决算信息。三是坚持以公开促进改革。以推进预决算公开为抓手,促进财税体制改革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提升预算管理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开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单独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公开的财政预决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和举借债务的情况。2016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公开各类财税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税收优惠政策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2017年起,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根据改革进程,逐步公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公开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公开的部门预决算包括文字说明和报表两部分,文字说明包括本部门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人员构成、报表文字说明、机关运行经费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预算绩效情况和名词解释等,报表包括本部门本单位收支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表、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情况表等。2016年起,各部门各单位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二)细化公开信息
  各级财政部门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公开,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具体项目公开;举借债务细化公开到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预决算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公开的决算要详细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政府采购情况。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时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建立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制度,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通过门户网站、县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应当由乡级财政部门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
  (三)规范公开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应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财政预决算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应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预决算及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公开以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要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算公开专栏,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和单位在本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要在部门预决算公开15日内将公开时间、方式、网址等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充分认识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预算公开作为当前财政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公开进度。公开进展较快的,要不断拓展预算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预算公开方式方法;公开进展较慢的,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
  (二)完善机制,规范操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防止泄露秘密。妥善处理涉密信息,对预算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不予公开。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本级各部门预算公开进展情况,建立预算公开核查机制,对未按要求公开的,及时督促整改。
  (三)加强沟通,及时回应。预算信息公开过程中,要加强与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确保预算信息公开有效回应。公开前,要对公开后可能出现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制定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明确专人负责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四)加强检查,严肃问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部门和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未按时公开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不公开和未按规定对有关预决算事项进行公开或说明的部门和单位,报同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黑财预〔20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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