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财规〔2024〕15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营业地在黑龙江省的法人银行或省级分行:
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24年8月8日
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办库〔2018〕7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国库现金,是指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库的省级财政资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省级国库现金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充分考虑国库现金管理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第四条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省级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品并向黑龙江省财政厅支付利息。
第五条黑龙江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组成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招标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共同开展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第六条黑龙江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国库现金流量并进行预测基础上,商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提出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计划。
第二章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经营地在黑龙江省的法人银行或省级分行。
第八条商业银行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九条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商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制定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计划。每月25日前,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将下月操作计划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执行中如有调整,及时上报更新操作信息。
第十条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操作,采取量化指标评分法开展公开招标。量化评分指标由安全性指标、收益性指标、贡献性指标构成(详见附件),执行中评分指标如有调整,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商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另行发文。在参加投标的商业银行中,按照综合评分进行排序,确认中标的存款银行,根据单家中标银行得分在中标银行分数总和中的比例,作为每期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额度在中标银行间的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公开招标工作由招标小组具体实施,小组成员由黑龙江省财政厅(2人)、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2人)和随机抽取专家(1至3人)组成。每次公开招标前3个工作日,通过黑龙江省财政厅网站、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网站公告信息。招标完成当日公布经招标小组成员一致确认的结果。
第十二条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相应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由商业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在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
第十三条存款银行确定后,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与存款银行签订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为确保省级国库资金安全,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严格控制单一存款银行存款比例,防范资金风险。单期存款银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当期存款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总额的25%。单一存款银行存放的国库定期存款余额一般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省级国库定期存款余额的20%。
第三章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
第十五条确认中标的存款银行必须向黑龙江省财政厅及时、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应为可流通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限制,可跨地域质押,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黑龙江省财政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用于登记黑龙江省财政厅收到的存款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委托具体办理质押操作。
第十七条存款银行应及时向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备案定期存款收款账户信息。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依据当期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中标公告,于招标日下个工作日办理具体质押操作,并将质押结果于当日告知黑龙江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黑龙江省财政厅在确认存款银行足额质押后,于当日15时前,向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发送拨款指令。拨款指令所列收款人全称和账号为省级国库定期存款中标银行提供的户名和账号,附言信息及用途为“XX年第XX期国库现金管理本金”,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根据拨款指令于当日将资金划拨至存款银行。
第二十条省级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存续期内,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对存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确保足额质押。
第二十一条存款到期日,存款银行必须于存款到期日将存款本息足额划回黑龙江省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本金和利息分别汇划,不得并笔。本息入库后,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办理质押品解除操作,并将存款本息划回信息通知黑龙江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存款银行应按规定在“国库定期存款”一级负债类科目下,按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所对应的国库级次分设子账户,用于核算存入、归还的省级国库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须将增设的“国库定期存款”科目变动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该科目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按规定设置“国库现金管理”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到期收回以及余额。
第二十四条省级国库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作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库定期存款属于省级政府财政库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黑龙江省财政厅在存款银行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开展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将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与银行贷款挂钩。
第二十七条存款银行必须加强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国库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四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黑龙江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对商业银行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存款银行违反协议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省级国库定期存款本息的,按相关规定黑龙江省财政厅不予解除质押品并按存款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视情节轻重,将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活动。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质押或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可能危及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存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业务,造成国库现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财库〔20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量化指标评分体系
附件:
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量化指标评分体系
指标类别 |
指标名称 |
分值 |
评分方法 |
安全性指标 |
银行风险 监管 |
20分 |
以各投标银行总行公开披露的“资本充足率”情况按综合评分法计算分值(4分)。 |
以各投标银行总行公开披露的“不良贷款率”情况按综合评分法计算分值(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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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投标银行总行公开披露的“拨备覆盖率”情况按综合评分法计算分值(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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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投标银行总行公开披露的“流动性覆盖率”情况按综合评分法计算分值(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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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投标银行总行公开披露的“流动性比例”情况按综合评分法计算分值(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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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主要 资产规模 |
20分 |
以各银行总行上年度公开披露的主要资产规模情况按综合评分法计算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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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性指标 |
对地方经济贡献 |
30分 |
以各投标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按综合评分法计算分值。 |
服务评价 |
20分 |
以各银行当年对我省财政重点工作的服务情况及投标文件报送情况按综合评分法计算分值。 |
|
收益性指标 |
存款利率 |
10分 |
在规定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内,根据各银行投标情况按综合评分法计算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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