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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07-000001
  • 2022-07-05 03:24:02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绩效指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黑财预〔2022〕98号
  • 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绩效指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7-05 15: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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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省级预算绩效指标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7月5日

省级预算绩效指标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预算绩效指标库”(以下简称“指标库”)是收录、管理省级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使用的绩效指标的数据库,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要件,为科学、客观衡量和评价预算绩效提供依据和标准。

第三条 指标库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绩效管理模块搭建,实行动态化管理,具体应用于项目入库和年度预算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指标库的主要用途是:

(一)收录省财政厅、各省直部门(单位)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设置、使用的绩效指标。

(二)通过分类、分析、归纳、建立索引等方式,提高绩效指标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提高绩效管理数据应用水平。

(三)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全链条、各环节提供参考和标准。

(四)发挥平台作用,将省级指标共享至全省各级财政、预算部门(单位)参考使用,减少重复建设,促进全省绩效管理水平提高。

第五条 指标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指标库由省财政厅统一建设,与各省直部门(单位)共同使用和维护。指标库体现各部门(单位)业务管理的自主权和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指标库中的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主要由省直部门(单位)根据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情况自主收录和制定。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对部门自主收录的绩效指标进行规范性审核并对指标库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二)科学分类、客观实用。指标库收录的指标,应按照《省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取值指引》)规定,来源于各部门的实际工作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工作报告、政府规划、政策文件、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申请文件等规范性文件,做到来源明确、重点突出、量化易评。

(三)动态管理、开放共享。指标库的指标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最新的政策和工作要求,应及时、定期更新,确保与时俱进。指标库中指标除涉密事项外,均向省内所有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开放共享使用,不断扩大使用范围,接受改进建议。

第二章 指标库的建设

第六条 指标库建设遵循共建共享的模式,由省财政厅与省级部门(单位)共同建设。省财政厅做好搭建框架、系统建设和制定管理规则等基础性工作。具体的绩效指标由省级部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和收录。

第七条 指标库中的绩效指标,按性质可分为共性绩效指标和个性绩效指标。共性绩效指标是适用于所有绩效管理对象、常规性工作的绩效指标,如会议培训、宣传报道、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领域的指标。共性绩效指标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制度设定。个性绩效指标是适用于不同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的指标,主要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特点、资金用途等设定。

第八条 指标库中的绩效指标分为三级,一级指标为最上级,下级指标从属于上级指标。按照《取值指引》规定,一级指标分为成本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二级指标对应一级指标分为经济成本指标、社会成本指标、生态环境成本指标、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三级指标由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自行设置和收录。

第九条 指标库中的三级指标包含行业领域、行业类别、资金用途、指标类型、指标方向、计量单位、指标解释、计算公式、取值方式、项目等级、指标重要性、指标值类型、指标使用范围、关键词、绩效指标来源、指标标准等16项信息(详见附件1)。收录指标时应尽可能确保各项信息完整、清晰。

第十条 为确保指标库有实用性和针对性,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对拟入库的绩效指标进行认真筛选,根据财政资金的实际用途或使用目的来设置和收录指标,准确反映预算资金和支出事项的关联关系,同时应尽量确保收录的绩效指标在一定时期内能保持稳定性,避免频繁修改。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再适用及相近重复的指标,要及时修改调整或撤销。

第三章 绩效指标的使用

第十一条 指标库应满足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使用需求,并供市县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等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参照使用。

第十二条 指标库的指标服务于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指标库建立后,编制预算绩效目标需要使用绩效指标的,必须从指标库中选用。指标库中未收录到的绩效指标,如确需使用的,应“先入库,后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预算部门(单位)选用绩效指标时,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部门事项、资金用途、工作内容等情况分类查找、选定合适的、针对性强的绩效指标。工作完成后,应将工作过程中掌握的有关绩效指标最新指标值及时更新到指标库中。对于某些涉及多个领域的专项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设定绩效指标的,可以从指标库中跨类别筛选相关指标。

第十五条 加强绩效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的逐年积累,各绩效指标各年度数据的对比分析,建立标准统一、数据准确、普遍认可的绩效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实现省内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横向与纵向绩效结果比较,为预算管理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第四章 指标库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六条 指标库的维护是指绩效指标的入库、调整、退库等操作,须在既定管理规则约束下实施。其中,入库是指在指标库中新增绩效指标;调整是在指标库中对已入库绩效指标的信息进行修改;退库是指在指标库中对已经不适用的绩效指标进行删除。

第十七条 对共性绩效指标,由省财政厅进行维护。对个性绩效指标,原则上应由省级部门(单位)发起维护申请,填报需要新增、调整或删除的指标信息,同时提供相关的理由或文件依据,由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对指标库进行更新。没有明确合理依据的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时可以不予通过并退回部门。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就具体绩效指标的入库、调整、退库向省财政厅提出意见建议,并提供合理依据。省财政厅认为合理的,按照本章规定步骤进行相关操作。

第十九条 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应该主动配合省财政厅及时在指标库维护好绩效指标,完善指标库,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在参照和使用省级指标库指标的同时,制定本地区指标库管理办法或细则,并组织指导同级预算部门(单位)建立完善本地区指标库。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预算绩效指标库指标数据表

2.省级预算绩效指标库指标入库操作和信息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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