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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管理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831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12日修正)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分所执业许可。

申请条件:


一、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经营场所。


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经营场所。


四、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五、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规定的连续从事审计业务累计年限。


(六)不符合本条上述(一)和(三)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


办理材料:


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合伙人或者股东需到场签署承诺书);


(四)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许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


*(七)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


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四)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夸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注意事项:


一、*号项非必要提交材料,如不涉及相关事项可不提供。


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前,注册会计师需从原所转为注协执业代管,并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acc.mof.gov.cn)提交申请。


三、除需合伙人(股东)到场签署承诺书外,其他材料均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四、建议申请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内使用“事务所重名查询”功能确定事务所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可用,避免重名现象发生。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办理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418室。


办理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0451-53678676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邮政编码:150001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登记备案号:黑ICP备0500221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28    邮政编码:150001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2215号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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